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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执行人:海南阪田优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何依琳
性别:女
居民身份证:460033********0023
住址: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办兴丹路6号
案情介绍:关于申请执行人钱明昊、海南特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阪田优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、何依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(2020)琼0107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执行案号:(2021)琼0107执54号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:一、向申请执行人钱明昊、海南特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72000元(自2020年6月4日起暂计至8月4日止)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(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);二、向申请执行人钱明昊、海南特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7000元(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计算,自2020年6月4日起算至6月30日止,共计27日)及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(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);三、向申请执行人钱明昊、海南特区投资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;四、负担执行费2885元。
联系举报电话:苏法官